远离非法集资,投资人要注意识别和防范套路,对公司化运作宣传不迷信,不轻信熟人的推荐介绍,不盲目跟风投资,不参与违规吸储活动;要注意评估项目合理收益,拒绝高利诱惑;同时要加强自己的法律风险意识,千万谨记:天上不会掉馅饼!厦门市中院早前审理的一起案件,就生动阐释了这个道理。
2016年8月以来,被告人蔡某伙同被告人周某、胡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,以周某注册的儒释道实业集团(厦门)有限公司为基地,以招收学员为幌子,通过公开宣讲、出示宣传单、口口相传、组建微信群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,以投资能获得公司永久分红、介绍新会员入会可返本返利等模式,吸纳会员投资,同时,蔡某等人建立“儒释道商城”网络平台用于会员注册、提现、划拨积分等。
经查,蔡某等人吸引注册会员达84人,收取会员费共计人民币422.85万元。
其中,蔡某负责整体项目策划,作为儒释道公司的董事长,宣讲公司情况、带领集资参与人参观公司、给会员颁发荣誉证书,且蔡某出资建设“儒释道商城”网站,会员在该网站缴纳会员费及提现均需蔡某审核;周某与蔡某同为项目策划人,主要负责公司经营管理、对外宣传、招收会员等;胡某除协助周某开展具体工作外,主要负责收取会员入会款项。后案发。
厦门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、周某、胡某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,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人民币422.85万元,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。被告人蔡某、周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,系主犯。被告人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,系从犯,依法可以从轻处罚。
厦门中院判决被告人蔡某、周某、胡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,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至一年二个月不等,并处罚金,责令三人退赔各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。(安海涛)